上海公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上海公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民终151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成志,男,1951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中亚,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雪笳,男,198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系成志之子。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公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浦区练塘镇章练塘路************。
法定代表人:刘思易,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仲春,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丰备,上海市建纬(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成志与上诉人上海公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豫0191民初170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豫0191民初1706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成志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143元,上诉人上海公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4297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周 金
审判员 黄智勇
审判员 张晶晶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马梦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