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正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3687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城东支行与江苏正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正发石材南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苏0602执3687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城东支行,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工农路200号。
负责人:卢激扬,行长。
委托代理人:杨晨阳,该行职员。
被执行人:江苏正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开发区东方大道158号国宇装饰城市场A区1-3号。
法定代表人:石春林,总经理。
被执行人:正发石材南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开发区东方大道118号国宇装饰城市场A区1、2、3号。
法定代表人:张润华,总经理。
被执行人:石春林,男,1974年3月13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被执行人:***,女,1978年4月22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开发区。
被执行人:陈海艳,女,1991年5月12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开发区。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城东支行与被执行人江苏正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正发石材南通有限公司、石春林、***、陈海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602民初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石春林、***自行将案涉的抵押物坐落于南通市崇川区五一新村31附1幢301室、302室,南通市开发区新开苑76幢304室、车库28室不动产腾空,交本院评估、拍卖。本院依法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上述不动产进行拍卖,坐落于南通市崇川区五一新村31附1幢301室、302室不动产,成交价为人民币2802000元,扣除本案执行费人民币43598元、买受人垫付税款人民币183739.38元、评估费人民币13902元、申请执行人垫付公告费人民币1000元,余执行款人民币2559760.62元;坐落南通市开发区新开苑76幢304室、车库28室不动产,成交价为人民币1071250元,扣除买受人垫付税款人民币32137.50元、网拍服务费人民币2000元、评估费人民币11200元、申请执行人垫付拍卖公告费人民币1000元,余执行款人民币1024912.50元。本院另案拍卖了被执行人石春林所有的牌号为苏F×××××汽车,申请执行人参与分配分得人民币138650.01元。此外,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合计人民币12075.46元。上述合计余执行款人民币3735398.59元,已依法交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本院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苏0602执368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明华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季洋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