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正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建盛钢业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正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正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691执786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建盛钢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正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关于南通建盛钢业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正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南通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9月25日作出的(2015)通仲调字第67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江苏正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南通建盛钢业工程有限公司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程款28万元,仲裁费63622元,偿还工程款利息(以28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承担自2013年7月1日至实际付款日止的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的利息。后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7日作出执行裁定书,将本案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工商信息、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银行存款方面,本院通过总对总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只有零星的银行存款,且部分银行账户已存在冻结信息。后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分支机构江苏正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银行存款,发现在民生银行在11万元左右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本院依法对该民生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并于2018年4月17日对账户余额进行扣划,实际扣划110145.65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向本院交纳10000元。上述款项本院依法收取执行费5000元,并申请执行人发放了115145.65元。车辆方面,通过总对总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三辆汽车,上述车辆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已进行了轮候查封,本院执行过程中再次进行了查封。因上述车辆目前下落不明,本院未能实际扣押,故无法进行处置。不动产方面,本院向南通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及南通市开发区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工商注册地址为南通开发区东方大道158号国宇装饰城市场A区1-3号,但该地址申请人*述已经拆迁,目前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正常经营的地址。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2018年7月19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约谈,告知相关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财产调查情况,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笔录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院在本次执行程序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对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依法进行扣划,并向申请执行人进行发放。被执行人名下均有三辆汽车,但因车辆下落不明,无法进行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财产调查的情况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南通仲裁委员会(2015)通仲调字第67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冲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顾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