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正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正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沪0115执572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
被执行人江苏正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2017)沪0115民初75251号***与江苏正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江苏正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表示同意法院依法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沪0115民初7525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沈纯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