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新世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东江纵队纪念馆、东江纵队纪念馆筹建领导小组办公室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1971执异728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东江纵队纪念馆,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岭村委会大王岭村。

法定代表人:王红星。

申请执行人:东江纵队纪念馆筹建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政府内。

负责人:王红星。

委托代理人:张爱玲,广东今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新世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西福中路北新世界商务中心4803-C。

法定代表人:刘秀平。

被执行人:深圳市新世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地址:东莞市东城区东城中路辉煌商务大厦5楼B座。

负责:何志坚。

第三人:深圳市新世界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5301东侧。

法定代表人:黄伟。

第三人:黄伟,男,汉族,1965年10月16日出生,住深圳市福田区。

第三人:惠州大亚湾金沙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大亚湾霞涌霞景路65号海悦长滩花园1栋1层18号房。

法定代表人:朱尚龙。

第三人:刘秀平,女,汉族,1963年6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东江纵队纪念馆、东江纵队纪念馆筹建领导小组办公室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新世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新世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之间的(2011)东一法执字第2260号案件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追加第三人深圳市新世界集团有限公司、黄伟、惠州大亚湾金沙湾开发有限公司、刘秀平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称,申请执行人广东东江纵队纪念馆、东江纵队纪念馆筹建领导小组办公室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新世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新世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之间的(2011)东一法执字第2260号案件,申请执行人在2020年初发现深圳市新世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已被吊销,深圳市新世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于正常营业状态,而深圳市新世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2011年1月13日办理股权转让时,约定将深圳市新世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一切债权、资产、长期投资均归原股东深圳市新世界集团有限公司、黄伟所有,现任股东惠州大亚湾金沙湾开发有限公司和刘秀平则以150万元人民币取得深圳市新世界集团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及二级建筑企业资质。基于上述事实,申请执行人方认为,深圳市新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原股东股权转让时无偿接受深圳市新世界集团有限公司的一切债权、资产、长期投资,深圳市新世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二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注销或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被责令关闭、歇业等解散事由后,其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无偿接受其财产,致使该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以上第三人作为被执行人的原股东和现股东,应基于前述事实和规定,对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清偿的债务,在抽逃以及接受被执行人财产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申请追加第三人深圳市新世界集团有限公司、黄伟、惠州大亚湾金沙湾开发有限公司、刘秀平为(2011)东一法执字第2260号案件的被执行人。

经查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东江纵队纪念馆、东江纵队纪念馆筹建领导小组办公室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新世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新世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之间的(2011)东一法执字第2260号案件过程中,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1年8月9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深圳市新世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于2002年3月6日成立,2007年7月19日被吊销营业执照。深圳市新世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01年8月27日成立,原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原股东为黄伟与深圳市新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均已缴足出资;2004年4月8日,由深圳市新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增资3000万元,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亦足额认缴出资,股东变为黄伟、深圳市新世界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新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0年5月5日,深圳市新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其股权转让给深圳市新世界集团有限公司。2010年11月24日,黄伟将其股权以18万元转让给刘秀平,深圳市新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将其股权以132万元转让给江敏,该股权转让于2011年1月13日在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做了见证。2014年3月18日,江敏将其股权转让给惠州大亚湾金沙湾开发有限公司,至此股东变更为刘秀平与惠州大亚湾金沙湾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提供了执行裁定书、民事判决书、工商登记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没有证据证明第三人存在抽逃出资情况。虽然深圳市新世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但第三人并非无偿接受深圳市新世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的财产,且亦非无偿接收深圳市新世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因此,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第三人深圳市新世界集团有限公司、黄伟、惠州大亚湾金沙湾开发有限公司、刘秀平为被执行人,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广东东江纵队纪念馆、东江纵队纪念馆筹建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的追加第三人深圳市新世界集团有限公司、黄伟、惠州大亚湾金沙湾开发有限公司、刘秀平为(2011)东一法执字第2260号案件被执行人的申请。

如对裁定不服,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提出追加申请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提出追加申请的,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刘胡光

审判员  傅沛佳

审判员  谢 奕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邹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