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鲁0191民初1514号
原告:山东颐养健康集团医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经十路7000号汉峪金融商务中心一区2号楼2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3C1L380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千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宝利甾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滨州高新区新八路2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081773311R。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董事。
原告山东颐养健康集团医疗(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颐养健康公司)与被告山东宝利甾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利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颐养健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宝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颐养健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宝利公司偿还欠款4921019.42元及相应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保全保险费、律师代理费等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必要费用由宝利公司承担。诉讼中,颐养健康公司明确其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宝利公司偿还欠款4921019.42元及相应利息(自实际出借之日计算至2022年3月10日的利息为58361.97元;以4921019.42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11日其至实际履行之日,按照年利率6%计算)。事实和理由:宝利公司由于生产经营需要,自2021年10月29日至2022年1月28日,向颐养健康公司借款共计4921019.42元。双方签订的《内部单位资金借款协议》第7条约定“借款期限内,乙方发生任何影响其经济能力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经济纠纷、民事纠纷、财务状况恶化等),财产发生被查封、冻结、扣押情形或被强制执行,可能影响甲方权益时,乙方应至少提前三十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同时落实借款清偿责任或者提前清偿”。现据了解案外人***已在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且已查封了宝利公司的账户和土地,但宝利公司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告知义务。现颐养健康公司根据上述协议第八条约定要求提前收回借款,但宝利公司至今未予清偿。为维护合法权益,颐养健康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宝利公司辩称,对颐养健康公司的起诉无异议,借款属实。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12月21日,颐养健康公司作为甲方、出借方(原名称:山东国欣颐养健康集团康养医疗健康有限公司)与乙方、借款人宝利公司签订《内部单位资金拆借协议》一份,约定:一、借款金额本协议为乙方向甲方借入资金的总协议,在本协议有效期限内,乙方在启动项目、维持公司运行,以及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时所需具体资金另行签订分项借款协议,明确具体借款金额、用途、支付条件、偿还方式、利息等,具体形式可为借款申请审批单及其他形式。二、还款方式乙方以运行项目、处置资产等产生的现金流予以偿还甲方借予的资金本金及利息。乙方按季核算,经甲方审核后,确定还款资金来源及额度,其中:本金偿还方式:划款额度不低于当期生产成本中包括折旧、摊销等非付现成本,以及项目运营所实现毛利的30%。偿还利息方式:甲方按照6%的年利率,向乙方收取利息;本协议借款自甲方划出资金之日起计息,按季结息,结息日为每季度末20日;付息日非工作日,则提前至工作日支付利息。三、协议期限本借款协议期限为二年,自2021年12月15日起至2023年12月14日止……六、……3.乙方以出让方式合法取得的小营街道新八路以北、高六路以东26656㎡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滨国用[2014]第G00**)为甲方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抵押期限自乙方股东会通过抵押决议并办理完成抵押手续之日至乙方全部偿还甲方借款本息之日止,甲方在此前提供的借款计入抵押担保总额。七、……4.借款期间,乙方发生任何影响其经济能力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经济纠纷、民事纠纷、财务状况恶化的等),财产发生被查封、冻结、扣押情形或被强制执行,可能影响甲方权益时,乙方应至少提前3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同时落实借款清偿责任,或者提前清偿……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2.乙方违反本协议及分项借款协议约定的义务时,甲方有权宣布终止本协议及分项借款协议,并停止发放借款,已发放的借款及相应权益有权提前收回……十、违约责任。乙方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应当按照借款协议总额的30%承担违约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等追偿费用……
后,颐养健康公司(甲方、出借人)与宝利公司(乙方、借款人)签订《对账协议》一份,内容为:一、双方一致确认:2021年10月29日至本协议签订之日,甲方共向乙方借款总额为人民币4921019.42元,其中甲方通过新泰***经贸有限公司向乙方出借的款项共为人民币1127901.78元。二、借款人承诺按照6%的年利率向甲方支付利息并按照2021年12月21日签订的《内部单位资金拆借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三、如乙方违约,甲方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交通费、差旅费,鉴定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新泰***经贸有限公司出具《证明》一份,内容为:我公司自2022年1月24日起至今,已按照颐养健康公司的指示向宝利公司支付人民币1127901.78元。
庭审中,颐养健康公司提交了借款明细清单一份及网上银行电子回单一宗,显示颐养健康公司向宝利公司于2021年10月29日、2021年12月20日、2021年12月23日支付了1408100元、1224000元。于2022年1月27日、2022月1月28日向宝利公司指示的案外人支付了302703元、358314.64元。颐养健康公司指示其子公司新泰***经贸有限公司根据宝利公司指示于2022年1月14日向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支付33527.44元,于2022年1月24日按照宝利公司指示向其员工支付工资共计484677.56元,于2022年1月26日按照宝利公司指示向其员工支付工资共计609696.78元,共计1127901.78元。宝利公司对此无异议。
宝利公司因与***民间借贷纠纷在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被***起诉,且该院已对宝利公司采取保全措施,案号为(2022)鲁0523民初360号。宝利公司认可该案存在,且已经审理结案,其未提起上诉。
颐养健康公司在本案中申请财产保全,支出保全保险费5000元。
诉讼中,颐养健康公司明确在本案中暂不主***费。
本院认为,颐养健康公司与宝利公司签订的《内部单位资金拆借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协议签订后,颐养健康公司已向宝利公司提供借款,但宝利公司在出现民事纠纷且公司财产被查封的情况后,未按约定书面通知颐养健康公司并落实借款清偿责任或者提前清偿,已构成违约。按照案涉协议第八条第2条约定颐养健康公司有权终止协议,并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已发放的借款及相关权益。经双方对账,颐养健康公司向宝利公司的已发放的借款金额为4921019.42元。协议约定利息按照年利率6%计收,截止到2022年3月10日,利息为58361.97元。故,本院对颐养健康公司要求宝利公司偿还其借款4921019.42元并支付利息(截止2022年3月10日利息为58361.97元,2022年3月1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利息以4921019.4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颐养健康公司在本案中支付保全保险费5000元,颐养健康公司要求宝利公司予以支付,该款系其合理的必要性支出,本院对此予以支持。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律师费由宝利公司负担,因颐养健康公司已明确在本案中暂不主张,本院在本案中不再处理,颐养健康公司可另行主张权利。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第五百八十四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宝利甾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颐养健康集团医疗(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借款4921019.42元并支付截止至2022年3月10日的利息58361.97元;
二、被告山东宝利甾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颐养健康集团医疗(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4921019.42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1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
三、被告山东宝利甾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颐养健康集团医疗(集团)有限公司保全保险费5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084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8084元,由被告山东宝利甾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