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柏源钢结构彩色钢板有限责任公司

***与***、吉林市柏源钢结构彩色钢板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2执监2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4年1月30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庆,吉林金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56年5月13日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
被执行人:吉林市柏源钢结构彩色钢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新山街25-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与***、吉林市柏源钢结构彩色钢板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3日作出(2018)吉0203民初10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执行,至今没有执结。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变更执行法院。
本院认为,该案长期未能执结,***要求变更执行法院的申请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18)吉0203民初1015号民事判决书由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执行。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吉林市昌邑市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马毅韬
审判员  刘任成
审判员  马利军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彭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