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柏源钢结构彩色钢板有限责任公司

***与***、吉林市柏源钢结构彩色钢板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0203执57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4年1月30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
被执行人***,男,1956年5月13日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
被执行人吉林市柏源钢结构彩色钢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吉林市柏源钢结构彩色钢板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吉0203民初10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5月6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吉林市柏源钢结构彩色钢板有限责任公司给付欠款本金93万元、利息1,080,400元、案件受理费10,5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法院于2019年5月6日向被执行人***、吉林市柏源钢结构彩色钢板有限责任公司下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告知书,同时进行了网络查控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及不动产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吉林市柏源钢结构彩色钢板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及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证券,被执行人***名下的三辆车辆,法院已予查封,查封期限两年;被执行人***名下的四处房产,法院已予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三年。法院四次网络查控被执行人***、吉林市柏源钢结构彩色钢板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未发现其他财产信息。法院于2019年5月13日对被执行人***、吉林市柏源钢结构彩色钢板有限责任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在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后,轮候查封了***名下房产,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因未实际控制,尚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吉林市柏源钢结构彩色钢板有限责任公司,已依据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吉02破11、1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进入破产程序。当下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徐家红
审判员  冯 锐
审判员  朱亚通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孟兆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