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柏源钢结构彩色钢板有限责任公司

***对吉林市商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林市柏源钢结构彩色钢板有限责任公司、吉林柏源通宝停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吉林市荣德汽贸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拓慕远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202执异121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2年5月9日生,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商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四川街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吉林市柏源钢结构彩色钢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新山街25-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吉林柏源通宝停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山前路新山街25-2号。
法定代表人:柏永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吉林市**汽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越山路177号。
法定代表人:韩荣红,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吉林市***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九站街516-1号。
法定代表人:赵龙,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6年5月13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商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市柏源钢结构彩色钢板有限责任公司、吉林柏源通宝停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吉林市**汽贸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变更(2015)昌民执字第119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为***。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变更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回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撤回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笑昆
人民陪审员  张 静
人民陪审员  赵 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马 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