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柏源钢结构彩色钢板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市商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林市柏源钢结构彩色钢板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吉0202执恢870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商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昌邑区。
被执行人:吉林市柏源钢结构彩色钢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
被执行人:吉林市荣德汽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
被执行人:吉林市拓慕远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吉林柏源通宝停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
被执行人:柏永德,男,1956年5月13日出生,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商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市柏源钢结构彩色钢板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荣德汽贸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拓慕远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吉林柏源通宝停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柏永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5日作出(2014)昌民二初字第41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商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为2215180元。执行费24552元,由被执行人依法承担。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8年9月5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恢复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开始,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信息;工商、证券、阿里巴巴、支付宝、京东账户无财产登记信息。本案申请执行标的未能执行。
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吉林市荣德汽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一坐落于吉林市船营区越山路177号房屋(所有权证号XZ00017373,建筑面积:3049.59平方米),本院已依法轮候查封该房屋的房籍。本院未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标的未能执行。
本院于2018年11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线索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吉0202执恢870号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程兴国
审判员  王 猛
审判员  卢 生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孙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