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吉0203执56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女,1963年8月11日生,汉族,住吉林市丰满区。
被执行人吉林市柏源钢结构彩色钢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
法定代表人柏永德。
***与吉林市柏源钢结构彩色钢板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人申请撤回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之规定,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锐
审 判 员 苏向彬
审 判 员 朱亚通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李 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