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柏源钢结构彩色钢板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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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202执异122号
申请人:***,男,1972年5月9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被申请人(原案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商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静园小区******网点。
法定代表人:周瑾,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吉林市柏源钢结构彩色钢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新山街**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吉林柏源通宝停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新山街**
法定代表人:柏永生,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吉林市**汽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越山路**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韩荣红,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吉林市***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吉林经济技,住所地吉林市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九站街**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赵龙,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6年5月13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商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市柏源钢结构彩色钢板有限责任公司、吉林柏源通宝停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吉林市**汽贸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变更其为(2015)昌民执字第120号案件申请执行人。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是其真实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是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柴莉莉
人民陪审员  张 静
人民陪审员  赵 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郑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