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柏源钢结构彩色钢板有限责任公司

***与吉林市柏源钢结构彩色钢板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吉0191执7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0年生,住长春市二道区。
被执行人吉林市柏源钢结构彩色钢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
法定代表人柏永德,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吉林市柏源钢结构彩色钢板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吉0191民初29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获悉被执行人吉林市柏源钢结构彩色钢板有限责任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破产案件由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崔国强
审判员  黄国丽
审判员  李 爽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