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江夏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广东江夏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海洋渔业局、其他(资源)一案行政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海事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粤72行初2号
原告:广东江夏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正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正诺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深圳市海洋渔业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旭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江夏生态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海洋渔业局海洋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东江夏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海洋渔业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江夏生态建设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海洋渔业局的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江夏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广东江夏生态建设有限公司负担。余款50元,由原告广东江夏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付俊洋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冼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