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江夏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广东江夏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东莞市聚商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1972民初17049号
原告:广东江夏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黄金路1号2栋1单元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673098129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惠诗,该公司员工。
被告:东莞市聚商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洋乌村洋宝街1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MA4W5HTA3N。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江夏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聚商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自行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江夏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江夏生态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