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1971民初5287号
原告:***,男,199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众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众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5年6月23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
被告:***,女,199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长洲区。
第三人:广东江夏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横荷街道打古村昨石村(新城E18号区)自编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73098129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众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众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诉被告***、***、第三人广东江夏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51.9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