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新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临沂新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临沂金港之都置业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327民初4071号
申请人:临沂新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枣园镇大枣沟头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344503277B。
法定代表人:邵长增,经理。
被申请人:临沂金港之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坪上镇坪上三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080889283H。
法定代表人:伍发权,经理。
临沂新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临沂金港之都置业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申请人临沂新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450000.00元,申请人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PZPP201937010331000011)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临沂新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临沂金港之都置业有限公司在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坪上支行9160116061342050002594账户存款450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或败诉后应当申请解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均文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此案关联(2019)鲁1327执保9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