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27民初2954号
原告:***,男,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
被告:**标,男,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
被告:临沂新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枣园镇大枣沟头村。
法定代表人:邵长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临沂集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南县北环路与西三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张淑兰,经理。
原告***与被告**标、临沂新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临沂集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93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赵西峰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 王梦圆
书 记 员 史英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