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982民初8815号
原告:**,男,1987年5月29日生,汉族,住新泰市。
被告:临沂新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西外环北段金锣科技园临沂***饮品有限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344503277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临沂新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声明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