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12民初3625号
原告:江西青蓝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青山湖区京安路399号***麓花园5号商业1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11MA3638RC6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行政经理。
被告:江西省迪斯基因诊断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三元大道湾里新经济产业园8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6MA35KP6A4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江西青蓝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诉与被告江西省迪斯基因诊断技术有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立案。原告江西青蓝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青蓝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青蓝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江西青蓝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