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浙0381民初9957号
原告瑞安市三虎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715492555X),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潘岱街道下湾村七国垟小微创业园(万隆化工厂西南首)。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崇华,浙江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安市勤奋工程承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6936351044),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瑞安经济开发区起步区安阳南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瑞安市三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瑞安市勤奋工程承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瑞安市勤奋工程承包有限公司偿付欠款235957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于2019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瑞安市三虎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瑞安市勤奋工程承包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瑞安市勤奋工程承包有限公司向原告购买混凝土。2019年5月5日,经双方协商签订还款协议,约定被告结欠原告货款235957元,被告于2019年5月30日前支付货款。届期,被告未偿还欠款。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瑞安市勤奋工程承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瑞安市三虎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235957元及违约金20000元;款交本院转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139元、减半收取2570元,由被告瑞安市勤奋工程承包有限公司负担(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方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