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81民初10544号
原告:***,男,197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勤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东山街道敬业路1068号4幢9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6936351044。
法定代表人:**呈,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浙江勤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5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以被告已履行全部付款义务为由于2022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计612.50元,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O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