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浙0381民初14004号
原告:瑞安市勤奋工程承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6936351044。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瑞安经济开发区起步区安阳南路***号。
法人代表:***,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崇华,浙江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2年4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蒙城县。
原告瑞安市勤奋工程承包有限公司与被告付冠彬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2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瑞安市勤奋工程承包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付冠彬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瑞安市勤奋工程承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称:请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垫付款30万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8年8月11日开始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暂计算至2018年10月10日计25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瑞安市汇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将山南村、上溪村农污改造工程劳务分包给原告,原告后来又将上述工程劳务分包给***、林周文,项海胜、林周文又将工程交给被告个人承包,现上述工程均已完工。由于被告尚未结清农民工工资,导致纠纷。2018年7月23日,瑞安市汇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出面协调,各方达成调解协议。协议里约定,被告挪作他用的30万元劳务费必须于2018年8月10日前归还原告,如不能归还,先由原告垫付。但被告并未在2018年8月10日前归还款项,无奈,原告只有先行垫付。嗣后,原告曾多次通过各种手段向被告催讨,但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敷衍推搪拒不支付欠款,至今未果。
原告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告户籍信息、农民工劳务工资调解书、领款凭证等证据,上述证据已经本院庭审质证,因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原告方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同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农民工劳务工资调解书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现被告经原告多次催收后拒绝归还垫付款,显属违法,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垫付款30万元及赔偿利息损失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付冠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垫付款30万元并赔偿其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18年8月1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支付完毕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838元,减半收取291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本受理费5838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
审判员邢建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