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金玉苑花木有限公司

某某花木有限公司、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苏1111民初947号 原告:某某花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山田(镇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山田(镇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原告某某花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与被告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后因被告某某公司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本院依法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金某某及原告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款13988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39887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后原告某公司又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款8988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89887元为基数,自立案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2022年7月2日,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某某公司签订《绿化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某某处的“某工程”发包给原告进行苗木种植,工程总价139887元,2022年8月31日,原告按约完成施工并交付使用。2023年11月17日,原告法定代表人金某某联系被告法定代表人吴某某催要上述工程款遭拒,后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代被告某某公司向原告某公司支付了50000元。 被告某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7月2日,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某某公司签订了《绿化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物业用房改造(绿化)工程,工程地点为(某区交汇处),施工范围为回填种植土到位、按照图纸设计要求进行工程量清单里所有苗木种植(工程量清单以外的某某公司配合做好签证),移走场地现有树木,待场地调整好再回植,工程总价139887元,工程完成经验收通过之后40天内支付至总价的75%,2022年春节前付总价的15%,工程养护期为一年(自施工完成之日起计算),余款于养护期满工程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等。 2022年6月29日,原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某某添加了被告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某的微信,吴某某向金某某发送了“(不平衡调整版)物业用房改造清单”的excel表格,金某某向吴某某发送了“绿化.移树报价单”,之后双方探讨了施工报价、合同签订及工程施工事宜等。2023年1月3日,金某某发微信给吴某某讨要工程款,称“吴总,你那边钱什么时间给我?还有十来天就春节了,我这边十几万一分还没给……大家合作愉快,希望结账也愉快!”2023年8月29日,金某某与吴某某在微信中确认结算验收合格日期为2023年8月31日。 庭审中,原告某公司认可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已替被告某某公司支付了案涉工程合同价款50000元。 上述事实有《绿化工程施工合同》、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绿化苗木的移植、养护义务后,被告某某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某公司支付合同价款,根据双方签订的《绿化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合同总价款139887元,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已替被告某某公司向原告某公司支付了合同价款50000元,尚有89887元未支付,原告某公司请求被告某某公司支付其余合同价款89887元及该款自本案立案之日(2024年3月1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某某花木有限公司其余合同价款89887元及利息(以89887元为基数,自2024年3月1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47元,公告费400元,合计2447元,由被告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附上诉须知)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上诉须知 (2024)苏1111民初947号 一、当事人提出上诉,应在法定期限内向我院相关审判庭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以便连同案卷移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时未预交的,最迟在上诉状提交后七日内交纳,逾期不交纳又未提出诉讼费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第二审法院不再催交,直接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三、当事人交纳上诉费用,应向我院承办法官要取虚拟子账号(针对每个上诉案件的一案一账号),汇款至该账号;或凭判决(裁定)书和上诉状直接到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大厅交费。请勿以现金存款的方式交费。交费后,应在三日内将交费凭证递送我院,以便及时将案件材料移交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当事人提起上诉未书面变更送达地址的,其在一审程序中确认的送达地址可以作为第二审程序的送达地址。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