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赣0824执1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干县。
被执行人:余江县晋兴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邓埠镇府北巷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22736351006E。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余江县晋兴建筑有限公司工伤赔偿纠纷的干劳人仲字[2019]第046号仲裁调解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余江县晋兴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70000元(采取提取或划拨措施的以出具的协助通知书的金额为准)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以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或者协助执行通知书确定的财产为准);
二、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
三、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财产的,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