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赣0603执保452号
申请人:余江县晋兴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22736351006E,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邓埠镇府北巷51号。
法定代表人:*高生,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西固恒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031472081X6,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高新区龙岗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余江县晋兴建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固恒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余江县晋兴建筑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在186.8784万元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固恒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余江县晋兴建筑有限公司以其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该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余江县晋兴建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固恒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6.8784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周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