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江县晋兴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余江县晋兴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622民初1827号
原告:***,男,1958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
被告:余江县晋兴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邓埠镇府北巷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22736351006E。
法定代表人:黄高生。
原告***与被告余江县晋兴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7.0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栩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姜晨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