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江县晋兴建筑有限公司

余江县晋兴建筑有限公司、鹰潭市华丰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603执保1754号
申请人:余江县晋兴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22736351006E,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邓埠镇府北巷51号。
法定代表人:黄高生,职务为总经理。
被申请人:鹰潭市华丰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0160076450L,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龙祥小区3号楼1-2层西1.2.3号(1011-10131021-1023)。
法定代表人:余前水,职务为总经理。
申请人余江县晋兴建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鹰潭市华丰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余江县晋兴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余江县晋兴建筑有限公司以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义营销服务部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124C7046720220000××××)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余江县晋兴建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鹰潭市华丰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7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海辉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 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