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603执819号
申请执行人:余江县晋兴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22736351006E,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邓埠镇府北巷51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江西绿舟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22MA38AFNW3J,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工业园区虎山片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申请执行人余江县晋兴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绿舟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本院(2020)赣0622民初547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8月26日向被执行人江西绿舟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起履行本院(2020)赣0622民初54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绿舟家居用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元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