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603执8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住浏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余江县晋兴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鹰潭市余江区邓埠镇府北巷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22736351006E。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余江县晋兴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作出(2021)赣0603执保183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对被执行人余江县晋兴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69,969.40元及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了查封、扣押、冻结。现因本案已经全部执行完毕,需解除对被执行人采取的上述强制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余江县晋兴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69,969.40元及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