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603执80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住浏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余江县晋兴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鹰潭市余江区邓埠镇府北巷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22736351006E。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2021)赣0603民初81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余江县晋兴建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即日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余江县晋兴建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余江县晋兴建筑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419,554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