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长虹燃气有限公司

临沂长虹燃气有限公司、临沂富豪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327执265号
申请执行人:临沂长虹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团林镇黄海路与团林大街交汇东600米路南(宅科村)。
法定代表人:林波,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临沂富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临港产业区坪上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临沂长虹燃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沂富豪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院作出的(2018)鲁1327民初463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临沂长虹燃气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2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临沂富豪置业有限公司给付人民币83642元,被执行人依法承担执行费10764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通过司法邮寄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义务。
2.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临沂富豪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
3.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临沂富豪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房地产、工商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临沂富豪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已被另案查封,本案无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
4.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对被执行人临沂富豪置业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全国执行信息网上公布。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临沂富豪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临沂富豪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已被另案查封,本案无法处置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的行踪,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因本案被执行人临沂富豪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临沂富豪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已被另案查封,本案无法处置。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临沂长虹燃气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的行踪,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程*
审判员朱磊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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