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327执恢235号
申请执行人:临沂长虹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南县团林镇黄海路与团林大街交汇东6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临沂市富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南县坪上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临沂长虹燃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沂市富豪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在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被执行人临沂市富豪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临沂市临港区房产二处进行拍卖,由于无人竞买导致流拍,第二次拍卖流拍价分别为395973元、296227元,申请执行人临沂长虹燃气有限公司同意以流拍价以物抵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临沂市富豪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临沂市临港区房产二处分别作价395973元、296227元交付申请执行人临沂长虹燃气有限公司抵偿债务692200.00元。临沂市临港区房产二处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临沂长虹燃气有限公司时起转移。
二、申请执行人临沂长虹燃气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审判长 ***
审判员 程 凯
审判员 朱 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李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