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南翔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路兴市政材料有限公司与上海南翔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沪0114民初23015号
原告上海路兴市政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南翔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原告上海路兴市政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路兴市政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路兴市政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49.98元,减半收取计2,124.99元,由原告上海路兴市政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志慧
书记员  徐 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