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沪0114执4971号
嘉定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沪0114执4971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上海南翔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与上海南翔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存款36102.4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毛华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审判员毛华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