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南翔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南翔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沪0114民初10722号
原告:***。
被告:上海南翔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敖伟,上海长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南翔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翔市政公司)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二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南翔市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敖伟律师到庭参加第一次庭审、***律师到庭参加第二次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南翔市政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同)52,0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12日22时许,原告***骑电动自行车沿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武威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众仁路口后,从隔离墙豁口右转弯进入众仁路向北骑行,至近西沥河桥边上撞击墙壁受伤。该墙系由被告施工建造,未设置警示标志、无路灯照明,被告对此存在过错。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南翔市政公司辩称,首先,事发路段原系由被告施工,在事故发生前工程已经验收完毕,故本起事故与被告无关联,被告无责任。其次,施工路段建造墙壁即是提示其他人员不要进入施工地,灯光照明属于市政工程与被告无关,被告已尽合理义务。再次,原告在深夜无路灯路段高速行驶,自身也存在过错。原告主张的医疗费系事故发生一个多月后产生,与本起事故无关联性。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3月12日22时许,原告***骑电动自行车沿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武威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众仁路口后,从众仁路的隔离墙豁口右转弯进入无照明设施的路段向北骑行,至近西沥河桥处正面撞击路段另一侧隔离墙受伤。事故发生后,原告先后在上海市嘉定区南翔医院、河南省口腔医院等地就医治疗,共计花费医疗费51,347.10元。
另查明:两隔离墙内的事故路段系由被告南翔市政公司施工,竣工验收时间为2015年12月29日,至本案诉讼时尚未正式投入使用。
审理中,被告南翔市政公司未能就事故路段已与工程的建设单位办理接收手续提供证据。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首先,被告南翔市政公司作为事故路段的施工单位,对事故路段负有管理义务。虽在事故发生前,事故路段已完成竣工验收,但被告南翔市政公司未能就其已将事故路段交还给建设单位提供证据,且截至本案诉讼时,事故路段尚未正式投入使用,故本院认定事故发生时,被告南翔市政公司为事故路段的管理义务人。事故发生于深夜,事故路段隔离墙存在豁口,致他人可以随意进入未正式投入使用的路段内部,被告南翔市政公司作为管理义务人存在管理不当的过错,其应对原告***因此受到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次,事故路段两侧建有隔离墙,理性自然人理应能判断出隔离墙内为施工工地或未正式投入使用的路面存在危险。原告***在深夜骑电动自行车从隔离墙豁口进入无照明设施的路段,正面撞击另一侧隔离墙致受伤,其在危险路段行驶未尽高度注意义务确保安全的过错行为是自己受伤的主要原因。综上考虑,本院确定被告南翔市政公司对原告***因本次事故受到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原告的医疗费,本院凭据核算为51,347.1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及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南翔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51,347.10元的20%,即10,269.4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计550元,由原告***负担440元,被告上海南翔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0元。被告上海南翔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青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
(六)赔偿损失;
……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