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南翔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南翔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沪0114民初6244号
原告***。被告上海南翔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上海南翔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向原告***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要求其于2016年6月10日前缴纳诉讼费人民币8,650元,但原告至今未缴纳。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