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02民初3913号
原告:合肥金至信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大通路6号恒盛豪庭B3幢2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22526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井涛,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劲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综合开发试验区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40874635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原告合肥金至信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劲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合肥金至信电子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6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合肥金至信电子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合肥金至信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劲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