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与宝丰县劲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421民初472号
原告:***,女,1964年1月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宝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梦波,河南碧野律师事务所律师,系宝丰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宝丰县劲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宝丰县龙兴路北段路西四层临街楼第三层(得源宾馆北隔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1MA451A597Q。
法定代表人:袁英,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男,1988年1月3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彪峰,女,1986年8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宝丰县。
原告***诉被告宝丰县劲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谢新伟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徐 扬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不准予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