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481民初386号
申请人: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新站区综合开发试验区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40874635H。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永城市城建环卫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东方大道东段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MA47M8N76Y。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永城市城建环卫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永城市城建环卫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90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永城市城建环卫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9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苏 洋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