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顺方机电有限公司

河南省顺方机电有限公司、韩城盘龙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11民初4765号之一
原告:河南省顺方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焦辉路百间房乡桶张河村东侧8号。
法定代表人:李园枝,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一帆,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紫娟,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韩城盘龙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韩城市西庄镇坪头村。
法定代表人:任喜年,执行董事。
原告河南省顺方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韩城盘龙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9月29日立案后,原告河南省顺方机电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韩城盘龙煤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顺方机电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韩城盘龙煤业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顺方机电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韩城盘龙煤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641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南省顺方机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闫若男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冯冰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