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7民终206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04月0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兴振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省顺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316国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锐***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案涉项目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汉中市汉台区铺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
负责人:**,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韬,陕西嘉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嘉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陕西省顺华建设有限公司、汉中市汉台区铺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2022)陕0702民初63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2022)陕0702民初630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重审。
***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678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房建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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