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顺华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省顺华建设有限公司与陕西汉机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702财保5号 申请人:陕西省顺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陕西***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系陕西***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汉机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余建旬,系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陕西省顺华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汉机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裁委员会仲裁过程中,申请人陕西省顺华建设有限公司向***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汉机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75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陕西省顺华建设有限公司以其购买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责任限额为人民币75万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保险公司以保单保函形式向本院作出担保承诺。2023年1月16日,***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仲裁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省顺华建设有限公司在仲裁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通过仲裁机构向本院提交了申请书及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并提供了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以人民币75万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汉机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账号),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汉机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其他等值财产或经济收入。 案件申请费4270元,由申请人陕西省顺华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黄姣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