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8)豫1503民初38***号
原告深圳市蓝安琪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安琪生物)。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观澜街道新田村蓝安琪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厂房。
法定代表人冯国章。
委托代理人苏新明,广东深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信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信生制药)。
公司住所地信阳市工业城迎宾大道999号。
法定代表人王浩。
委托代理人刘阳,河南申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信阳华信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华信投资)。
公司住所地信阳市文化街华银玫瑰园4号楼。
法定代表人虎卫红。
委托代理人陈永强,河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古国清,男,19***年10月5日生,住深圳市宝安区。
委托代理人王安之,广东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公司证照返还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告公司成立于1992年1月14日,认缴注册资本总额为3220万元。被告信生制药于2000年12月29日通过受让股份成为原告公司股东,持有公司股份47.***11%。2010年被告华信投资也通过受让股份成为原告公司股东,持有公司股份55.9748%。2011年9月16、9月22日,被告信生制药、华信投资分别将其持有的原告公司股份转让给被告古国清和案外人黄足英,至此,原告的股东为被告古国清和案外人黄足英。2012年4月26日,上述二人再次将其持有的原告股份转让给现有股东深圳市昊天林汽车有限公司和冯国章。三被告在股权转让过程中以合同约定的方式将原告公司所有的自成立之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的财务凭证和账本据为三被告所有,经原告多次催要,双方协商未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深圳市蓝安琪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信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古国清均同意将原告深圳市蓝安琪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从成立之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的财务凭证和账本(以保全查封清单为准),由被告古国清保管至2019年3月22日,并保证于2019年3月23日由被告古国清移交给原告,并办理相关交接手续及清单。
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深圳市蓝安琪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至双方当事人签收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昊
审判员 潘 涛
审判员 李玉华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