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502民初93号
原告河南启迪清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被告信阳华信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万汉华,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河南启迪清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信阳华信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依法向原告河南启迪清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启迪清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符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