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华信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信阳华信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502民初4824号
原告信阳华信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信阳市羊山新区新五大道太古广场1号楼15层1526号。
法定代表人黄在国,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陆军,系该公司法务风控部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
住所地信阳市浉河区东方红大道348号申城花园2号楼。
负责人陈飞,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陈昌元,系河南晓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信阳华信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信阳华信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信阳华信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权利,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信阳华信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7589元,由原告信阳华信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彭 威
审 判 员  许 凤
审 判 员  陈亚嫚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蕙君
书 记 员  昝文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