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湘0103民初642号
原告中铁十二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太原市西矿街13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与万家丽路交汇处东南角湘媒大厦6楼063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南中工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湘麓国际花园4栋C506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中铁十二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湖南中工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铁十二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湖南中工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铁十二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铁十二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600元,减半收取5800元,由原告中铁十二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罗荣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纪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