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鸿达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襄阳鸿达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某某*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0606执1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襄阳鸿达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
法定代表人:方红,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谷*,男,1988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0606民初5883号民事判决,在执行襄阳鸿达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谷*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谷*应向申请执行人襄阳鸿达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372772.73元及案件受理费等。本院已向被执行人谷*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限制高消费。经法院司法网络查询,对谷*已有账户进行了冻结,但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申请将被执行人谷*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于国强
执行员*朝阳
执行员*勇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