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0606执186号
申请执行人:襄阳鸿达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
法定代表人:方红,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谷陈,男,1988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本院执行的襄阳鸿达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谷陈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7)鄂0606民初5883号民事判决,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谷陈应向申请执行人襄阳鸿达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372772.73元及案件受理费等。2019年1月16日,本院向谷***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谷***的银行账户,且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高消费;同时经本院司法查询,被执行人谷陈的银行账户暂无余额,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襄阳鸿达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于国强
执行员*朝阳
执行员*勇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