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鸿达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襄阳鸿达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06民终23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襄阳鸿达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1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原审被告:襄阳市市政管理处。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管理处主任。 上诉人襄阳鸿达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襄阳市市政管理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2017)鄂0606民初2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襄阳鸿达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1日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书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襄阳鸿达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襄阳鸿达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850元,减半收取1425,由上诉人襄阳鸿达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曹 勇 审判员 柳 莉 审判员 江 涛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